2012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习题及解析15

2012-06-01 10:06:5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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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习题及解析15

三、判断题

1、代理人超越代理人权限订立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 )

答案:√

解析:效力待定合同。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 )

答案:×

解析: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

3、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债务人自然可以免除其债务。( )

答案:×

解析:

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之日起生效。( )

答案:×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防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是永久的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

答案:×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防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6、《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特别时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五年”时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答案:×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撤销权。《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特别时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五年”时效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7、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如果合同未成立,则不必承担保密义务。( )

答案:×

解析:《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答案:×

解析: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含义,而不是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9、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答案:×

解析:增和减的要求是不同的,减少的条件是“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增加的条件只是“低于”即可。

10、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合同仍然生效,但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答案:×

解析:该合同不能生效,因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法律上视为生效条件未成就。

11、限制民事能力人订立的其获纯利益的合同,不论标的额有多大,均属于有效合同。( )

答案:√

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与其能力相应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12、X与Y订立一份合同,由Z作为Y的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后Y未履行合同,X在向Y求偿之前直接要求Z清偿,而Z则要求向X先向Y要求清偿,Y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自己承担保证责任。Z的主张是符合《担保法》的。( )

答案:×

解析: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推定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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