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已经开始,考试时间定于10月23、10月24日,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历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解析(一)”,试题讲解很详细,很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7题)
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期限是( )个月内。
A.1
B.3
C.6
D.12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优先权的申请期限问题。
专利法上的“优先权”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缔约国之间对发明人在向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后再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一种礼让和方便制度,是指:任何缔约国的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为6个月),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专利,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也就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起首次申请日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可优先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认可外国人的优先权,规定“外国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时还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外国提出申请的申请通知对方当事人。正确答案是C。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8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交付货物后60日支付货款。乙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如期向甲公司交货。7月5日。丙公司提出甲公司破产的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此时甲公司尚未支付乙公司货款。乙公司知道后欲取回货物,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乙公司( )。
A.可以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取回货物
B.可以行使别除权,以该批货物优先受偿
C.无权取回货物,但可要求甲公司为其债权提供担保
D.无权取回货物,但可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对破产法上债务人财产范围和债权申报人权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有关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前,就已完成货物交付,但尚未收到甲公司货款,也没有取得任何担保。在此种情形下,第一,乙公司无权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因为破产法对出卖人取回权有条件限定,即只能是“在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向买受人发出;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出卖人才有权取回货物并解除合同”。本案中,货物已经交付,乙公司无权取回;第二,乙公司也无别除权,因为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乙公司没有就甲方付款义务设定担保,因此无别除权。第三,乙公司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及时申报债权,并在甲公司被正式宣告破产后,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基于上述分析,A(可以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取回货物)、B(可以行使别除权,以该批货物优先受偿)都是错误的,C(无权取回货物,但可以要求甲公司为其债权提供担保)于法无据,因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和担保都是无效的,D(无权取回货物、但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是正确答案。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9题)
大华市甲区的德福公司与同市乙区的同兴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德福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租给同兴公司在该市丙区和丁区使用,同兴公司支付租金。双方约定,合同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同兴公司提起诉讼。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特别是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纠纷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制度,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针对不同合同类型规定了各自的履行地认定标准,其中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财产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该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中的合同案件;二是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三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四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中,原告(同兴公司)和被告(德福公司)的住所地分别是乙区和甲区,财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是丙区和丁区,双方协议管辖地是双方住所地的任一区人民法院(即甲区或乙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即甲区)或合同履行地(即丙区和丁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甲区或乙区,协议管辖约定了两个以上管辖法院,不是确定而唯一的,所以该约定无效。因此,在本案中,甲、丙、丁三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乙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此正确答案就是B。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0题)
兴隆市供电局辖区内用户增多,为抢修改造设备需要停电,由于供电局未提前通知,给供电区域内的许多用户造成损失。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42名用户联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因临时停电所造成的损失。在诉讼进行中,经过人民法院通知与公告,l52名用户到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并推选甲、乙、丙三人为诉讼代表人。下列诉讼权利中,未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甲、乙、丙3人不能行使的是( )。
A.提供证据证明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B.在庭审中进行辩论的权利
C.与供电局进行和解的权利
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权利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诉讼代表人的权利。本案中,152名用户针对供电局提起普通共同诉讼,甲、乙、丙三人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因其所行使的诉讼权利性质的不同而有差别:对于一般诉讼性权利,如委托当事人、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程序性事务,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行使,并且对被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是对于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据此,A(提供证据证明所造成损失)、B(庭审中辩论)和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等权利,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行使,但是处分实体权利的C(与被告和解)则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正确答案就是C。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1题)
甲公司因债务纠纷在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后因故撤回上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3周后甲公司后悔,向律师询问是否可以再起诉,律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撤诉仅终结了诉讼程序,并未解决实体争议,只要未过诉讼时效期限,仍有权起诉
B.只能提出申诉
C.以没有放弃实体权利为由重新起诉
D.人民法院出具准予撤诉的裁定后,仍可另行起诉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上诉撤回的法律后果及其与撤诉法律后果的区别。上诉的撤回发生在第二审上诉阶段,是指当事人上诉后、二审判决宣告前,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能被准许,则要由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二审法院一旦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一审裁判就要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当事人丧失再次上诉的权利,只能以发现新证据或者原审裁判违法或重大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上诉的撤回不同于撤诉。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虽然都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发生阶段和各自的法律效果不同。撤诉针对一审起诉而言,一旦法院准许撤诉,则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法律关系消灭,但是此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未消灭,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另行起诉。但是撤回上诉一旦被法院裁定准许,则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无权再启动二审程序,只能申请再审救济。据此,本案中,上诉人撤回上诉被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裁判生效,无权再起诉,只能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起申诉。正确答案是B.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2题)
鸿运公司诉巨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二审人民法院终身判决巨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80万元。判决生效后,巨龙公司拒不履行义务,鸿运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巨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执行人员对巨龙公司使用的一辆奥迪汽车采取了执行措施。在拍卖该汽车之前,公民丙向人民法院提出,该车一直由丙借给巨龙公司使用。经审查,汽车确实是丙的。则人民法院下列做法确定的是( )。
A.报院长批准,裁定对原判决中止执行
B.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原判决中止执行
C.由一审人民法院停止对该汽车的执行
D.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对该汽车的执行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可见,应由执行法院对第三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如理由成立,应报本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是A。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一台设备。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设备的部分配件。甲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乙公司认为配件的质量不合格,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下列乙公司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不能就配件问题申请仲裁,因为配件是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而补充协议中没有仲裁协议
B.只能就该配件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可以就配件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就配件问题与甲公司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真题解析】解析:本题属于理解分析类题目。
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仲裁条款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或称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即作为主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尽管依附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存在。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包括增补)、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公司在主合同中约定:对相关争议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主合同的变更、增补或解除的影响,并且支配整个合同的争议解决;后来,甲乙公司就合同履行增加了部分标的(配件),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应视为主合同的一部分,因此主合同的仲裁协议也适用于该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分析,就补充协议的履行出现争议后,乙公司应根据主合同中仲裁协议的约定向丙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此,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都不符合上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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