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者及其组织形式
考试内容:生产者的基本假设,生产者的组织形式
生产者就是能够做出统一的生产决策的单个经济单位,即企业或厂商。企业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个人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1、个人企业(业主制企业)。
产权特点: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企业的所有者也是经营者。
优点:利润动机明确,决策灵活自由,管理直接简便。
弱点:资金有限,规模较小,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
2、合伙制企业。
又称“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者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特点:
(1)合伙人是财产所有者,共同拥有资源使用权和生产决策权。
(2)合伙人共同对其他要素所有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3)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共同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
优点:资金多、规模大、比较易于管理,分工和专业化得到加强
缺点: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多人参与管理,不易协调,资金规模存在一定限制,不利于进一步做大做强。
3、公司制企业。
是指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是独立存在的权利主体,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其他有独立签约资格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向法院提取诉讼或应诉。
公司资本和财产不属于出资人所有,而属于公司法人。
公司制企业简称“公司”。实行公司制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形式。此外还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形式。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上市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但都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公司制企业特点:
(1)公司为股东所有
(2)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分别由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拥有,即公司为股东所有,公司的控制权在董事会监督下的经理层。
(4)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形式筹集资金
优点:规模化生产、有利于加强分工和专业化,公司组织较为稳定,利于长期发展。
厂商和企业的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人假设)。
(二)企业形成的理论
考试内容:科斯企业理论的主要内容
为什么存在企业?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如何确定?企业的规模如何决定?科斯对以往经济学家,特别是奈特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他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新的观点。
他发现传统观点没有注意到市场机制是有成本的,也就是说忽略了交易费用。
他发现传统观点没有注意到市场机制是有成本的,也就是说忽略了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