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劳人薪[1985]19号 1985年6月13日)
现将《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对实施改革方案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和人民团体;
(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3)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4)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事业单位;
(5)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6)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
至于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可以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属于企业单位的则不能列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既挂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又挂企业“两块牌子”的单位,必须明确单位的性质。明确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不能执行企业的工资、奖金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经费仍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明确是企业的,不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机构改革时,由国务院部局一级国家机关改为全国性的专业公司,例如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以及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和省保险分公司及其以上领导机构,虽属企业性质,但这次工资改革均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一级国家机关改为地区性专业公司的,哪些应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哪些应按企业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的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述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均自行解决。
(四)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单位;各类专业公司;企业性质的管理局,如电力、邮电、铁路、民航、航运、海运、港务等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工交、农林、建筑、财贸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都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职务工资的实施问题
(一)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套改职务工资的具体办法:
(1)凡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的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可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
现行工资系指本人现在实际领取的标准工资额,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现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以及按中办发【1983】39号文件和中办发【1984】21号文件规定领取的领导干部职务补贴,但不包括浮动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自行改变工资标准增加的部分(下同)。
【例如,省级机关某副处长,六类工资区(下同)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20级70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80元。新定副处长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65元,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105元。该副处长现行工资低于所任副处长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即应套入105元,其中职务工资为65元。】
【例如,省级机关某局长,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19级78元,根据中办发【1984】21号文件规定,给予补贴后,其现行标准工资额应为16级109.4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19.4元。新定局长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为120元,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160元。该局长现行工资低于所任局长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即应套入160元,其中职务工资为120元。】
(2)凡本人现行工资高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可以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对本人现工资额不在原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上的人员,如何套级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减少矛盾和就近套级的原则确定。
【例如,省级机关某处长,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15级122.8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32.8元,高于所任处长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122元,即就近套入处长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标准140元,其中职务工资为100元。】
(3)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低于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的人员,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还可以高套一级。对于现行标准工资额为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的人员,只能套入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31元的标准。
【例如,省级机关某科员,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21级6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72元。新定科员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为24元,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64元。该科员现行工资高于所任科员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即就近套入科员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标准76元。本人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表现又较好,由于套级后只增加工资4元,不足一个新级差,还可以高套一级,其职务工资为42元,加上基础工资后为82元。】
【例如,国家机关某工程技术人员,现行标准工资为技术10级83元(根据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升两级后的工资额),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93元,即就近套入新定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97元。由于套级后只增加工资4元,不足一个新级差,本人系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表现又较好,就近套级后还可以高套一级,其职务工资为65元,加上基础工资后为105元。】
(4)凡本人现行工资高于或等于所任职务的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
【例如,省级机关某副处长,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13级153.9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63.9元。新定副处长最高职务工资为110元,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150元。该副处长现行工资高于新定副处长职务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照发原工资163.9元。】
(5)按上述办法套入新定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以及照发原工资的工作人员,均可按照规定发给工龄津贴。
(6)根据国发【1979】18号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现仍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执行的,以及现工资高于地方干部同一级别工资标准的其他转业干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套改。现工资高出地方干部同一级别工资标准的部分,从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后增加的工资(不含工龄津贴)中予以抵消。抵消不完的部分,仍继续发给。
(7)带工资在各类学校学习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按入学前所担任的职务套改工资。
(8)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7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7号文件规定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应按实行浮动工资前的现行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部分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较多的(含工龄津贴,不含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和地区津贴),分两年发给。正副处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正副司局(厅)长增加工资超过30元的,正副部长、正副省长增加工资超过50元的,一九八五年只分别增加20元、30元、50元,超过的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中小学校的同类人员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其中,参加了工资改革,在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离休、退休的,其增加工资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从离、退休之下一个月起计入发放离、退休费的基数。
对专业技术人员,亦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例如,高等学校副教授及其以下人员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教授增加工资超过30元的,其超过部分也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
(三)对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按其担任的主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四)部长、副部长、省长、副省长、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国家机关部总工程师的新定最高一级职务工资,均设有三个工资标准,其中较高的两个工资标准,这次工资改革只适用于本人现行工资接近这两个工资标准的人员。例如,教授的一级职务工资有315元、260元、215元三个工资标准,其中315元、260元两个工资标准(加基础工资后为355元、300元),只适用于现有工资接近这两个标准的一、二级教授。今后,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有突出贡献的个别高级领导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使用这两个工资标准。对其他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最高一级职务工资设有两个或三个工资标准的,亦按此办法执行。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原来已批准享受某一职级待遇而未担任相应实职的工作人员,均应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原享受的政治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党政机关各级委员会的常委、委员,也应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