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
2.一般期限是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要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在4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但要说明理由。这里要注意:一个机关办手续是20天,多个机关集中办理的期限是45天,分散办理是每个机关20天。
4.经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20日内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6.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