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六减四结构):
1.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1)安全活动——普通; |
(2)资源利用——特许; | |
(3)资格赋予——认可; | |
(4)技术审定——核准; | |
(5)组织设立——登记; | |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部门规章不可以)。 | |
2.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1)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
(2)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 | |
(3)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 |
(4)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