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许可设定事项

2011-12-12 17:13:31 字体放大:  

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六减四结构):

1.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安全活动——普通;
(2)资源利用——特许;
(3)资格赋予——认可;
(4)技术审定——核准;
(5)组织设立——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部门规章不可以)。
2.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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