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2011-12-12 17:16:21 字体放大:  

1.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

(1)撤销:是把权利拿走,是一个实体权利问题(纠正违法行为)针对许可本身的违法;

(2)注销:是手续,是程序问题(许可没有了把它注销)。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此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消;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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