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1)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主体、内容、职权、程序任何一个合法要件欠缺,均会导致被撤销。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2)被撤销的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
②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以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好处应该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的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如接受行政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