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
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废止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②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③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④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