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册税务师增值税辅导:内部食堂购买液化气进项税能否抵扣

2011-01-25 16:05:1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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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工厂离市区较远,因生产经营需要,为方便职工就餐,自办了食堂。食堂非独立核算,只对内不对外,食堂向职工收取30%食堂经办成本,70%亏损由公司负担。请问我公司现取得食堂购买液化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发票是否可抵扣?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液化气用于职工食堂,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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