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定于6月17日-19日举行。为方便广大考生,精品学习网特搜集整理了2011注册税务师增值税辅导: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问题】
我单位与某甲(非员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公司无偿使用其小轿车(原值60万元)一年,一切费用由公司负担,期间一次性发生维修费18万元,修理厂开具增转发票,涉及税金2.6万元,请问此进项税能否抵扣?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小轿车应属于自用消费品,无偿租入小轿车发生修理费中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