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册税务师增值税辅导:分支机构注销增值税留抵额能否扣除

2011-01-25 16:44:3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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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支机构注销,其增值税留抵额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注销时,存货由分支移至总机构视同销售,留抵的税额作为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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