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01-19 16:10:09 字体放大:  
编者按:《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1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19.《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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