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2012-03-13 14:15:49 字体放大: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了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罪名。

八、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制度的一般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3)财务会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

1.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的出口货物。

2.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3.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4.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另外,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或提供的单证有问题的出口货物,不得退(免)税。

5.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6档:17%、14%、13%、11%、9%和5%。出口企业

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6.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另外,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

7.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13常管理等内容。

8.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制度的特殊规定

1.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2.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

3.出境口岸免税店的退(免)税政策

4.保税物流中心的退(免)税政策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又称货物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的类型包括:(1)狭窄型消费税;(2)中间型消费税;(3)宽泛型消费税。

第四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应税行为: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其他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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