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通知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制定了《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管理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信息。
第二章 从业登记
第六条 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所在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单位;
(三)所在地省级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安协;
(四)中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发放《信息卡》并通过网站公布从业登记相关情况;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初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彩色扫描件;
(四)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五)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六)从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第九条 从业登记《信息卡》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四)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第十条 在有效期内,安全评价师变更从业机构或从业机构的名称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仍延续原《信息卡》有效期。
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每周年只能办理1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信息卡》原件;
(四)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应提交与变更前、变更后从业机构分别依法解除、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从业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从业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师应牢固树立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宗旨,依法从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拓展和提高从业能力;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社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卡》作为安全评价师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从业身份证明应当在工作中随身携带。《信息卡》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不得设置本规则规定程序之外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需继续实施,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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