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一 考试大纲的要求
1 掌握城市、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熟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要求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 一般的工作程序
(1)经办人查验新到卷案是否属于本人管辖范围,申报附件是否与立案表标注一致;
(2)经办人调阅有关用地、建筑档案了解申报项目的用地及相邻用地的用地边界、整理申报件以前各审批阶段的文档资料;
(3)经办人将申报项目与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和附图进行核对比较;
(4)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建设项目周围情况;
(5)经办人核对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单位提供需要增补、调整的材料;
(6)由主管领导或者处长组织有关会议,或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研究或协调;
(7)经办人按照研究意见草拟请示报告的草稿;
(8)经办人草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稿或修改施工图纸通知书稿;
(9)主管领导审核或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稿或修改施工图纸通知书稿。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稿的填写
(1)建设项目名称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项目名称填写;
(2)建设项目按照图纸目录中的总建设规模填写;
(3)地上建筑层数应为整数,应按照施工图纸中的主题建筑实际最高平层的层数填写;
(4)地下建筑层数按照施工图纸的实际层数填写;
(5)建筑高度应按照设计图纸的个数填写;
(6)栋数应按照主体建筑的个数填写
(7)建筑造价按照图纸目录中的总建筑造价填写;
(8)备注中注明地下建筑和各类不同性质的用房的建筑规模,是否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作跃层建筑,不同层数部分的建筑高度;
(9)图幅号按照1/2000地形图的图幅号填写;
(10)规划监督单位按照规划监督权限填写;
(11)补充注意事项;
(12)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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