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内容(3)

2012-02-28 10:58:59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小编整理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内容(3),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1Z301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Z301101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发包

(一)发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原则上,勘察设计任务的委托应该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重点解析]

要掌握可以直接发包的三类工程。

而对于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方可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但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重点解析]

招标时需要具备的条件能做到理解就行了。

(二)招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外,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与《招标投标法》的内容相关,可以参考《招标投标法》理解。

(三)勘查设计任务委托的模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对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13条也有更具体的规定: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13条同时规定,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的规定进行。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即可,不需记忆。+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承包

1.对承包方的资质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这一点与《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都是吻合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对此也有更具体的规定: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解析]

1.此处有关不能超越资质承揽设计任务可以参考《建筑法》理解。

2.掌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查设计任务的资质:乙级以上。

3.注意异地承接勘查设计业务需要备案。

2.对承包方的投标文件的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对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也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3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重点解析]

1.对于第22、24条,由于不适合在试题中出现具体的勘查、设计收费报价,因为那样专业性太强,所以,理解即可。

2.对于第23条,需要很好地理解。

3.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重点解析]

1.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则提交,不要求的则不提交。

2.掌握数据。

4.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由于勘察设计的特殊性,其确定中标人的依据也与施工、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不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3条规定,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入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重点解析]

1.掌握勘查设计方案评标的特殊性: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2.其他的内容可以参考《招标投标法》理解。

5.勘察设计任务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对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规定:承接方应当白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重点解析]

此处与《建筑法》相同,可以参考《建筑法》理解。

6.签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也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重点解析]

1.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勘查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3.合同须备案。

1Z301102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重点解析]

此编制依据能做到理解即可。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

1.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交底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重点解析]

理解即可。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重点解析]

对于第28条要很好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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