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

2012-03-20 10:03:3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报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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