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6)

2011-12-12 17:53:5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6),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考试大|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点解析:

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引起诉讼|考试大|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

(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时起点从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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