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大气污染防治

2012-06-14 14:28:22 字体放大:  

2012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大气污染防治

(二)大气污染防治

(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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