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012-06-14 16:50:15 字体放大: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列人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除应被责令改正外,还应当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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