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复习资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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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为: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它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三、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有本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它情形。
四、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的情形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包括;1、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2、民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3、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4、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5、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8、刑法;9、诉讼法。
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四、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为: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任,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任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