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复习资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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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六、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6、委托监理的责任;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反验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未移交档案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法律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其他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8、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未取样检测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者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理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违法公正监理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违反独立监理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六、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七、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例第一款规定以外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外语学习网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其他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6、委托监理的责任;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