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复习资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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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包括: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消防法
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二、不当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其他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火灾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劳动法
一、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五、企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3,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八、申诉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九、受理与审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
1)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
2)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从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是指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主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发生转让。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依据上述规定,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合同权利转让而处于不利地位,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法律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依据规定,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