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复习资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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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及划分
(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2)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
强制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②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③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④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⑤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③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 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根据内容划分
设计标准 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施工及验收标准 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
建设定额 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3)按属性分类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我国标准的分级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合同生效应当应当具备的条件
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