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范建设类执业注册相关证明的通知

2012-03-15 11:14:31 来源:互联万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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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辽宁规范建设类执业注册相关证明的通知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关于丁朝等27名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2012年度第二批)的公示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建管[2007]14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丁朝等27名符合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现在海南省建设信息网(http://www.hncic.net)和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hnccp.net)上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2年03月23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不符合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的人员向我中心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海口市文联路6号金泰大酒店二楼

邮政编码:570203

联系电话:66205911

附件:

关于规范全省建设类执业注册相关证明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昌图县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建设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我省建设类执业注册相关证明的办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注册管理相关部令和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现将我省在注册管理过程中出具的执业注册书面证明的种类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人员注册证明

按照住建部相关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建设类注册师必须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其注册申请。部分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受聘并预注册至无资质建设类企业的,在满足注册要求的情况下,可将注册申报材料报送至我中心。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相关企业可凭借注册受理单或单位介绍信于申报的第五个工作日后来我中心领取有效期为60日的新设立企业人员注册证明。

为避免发生重复注册等扰乱建筑市场的不良执业行为,出具此类证明的同时,我中心将收回原注册受理单,留存原注册证书,销毁原执业印章,原书面申报材料不予退返。因证明过期且需延期证明的,必须重新申报除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之外的其他书面注册申请材料。因其他原因需退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凭借证明原件到我中心申请退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必须重新补办。新设立企业获取资质后需重新申报相关人员的注册申请,获取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已注册人员信息证明

为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检查部门的工作,在出具相关部门有效介绍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已注册人员信息的证明。

三、注册手续办理中证明

注册手续办理中的证明原则上不予出具,确因特殊原因,注册申请人员或聘用单位可凭借受理单或单位介绍信到我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办理中的证明,此类证明有效期为30日。

四、其他

1.因我省已注册人员注册数据已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人员数据库联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页(http://www.mohurd.gov.cn/)可查询任何人员的注册情况,故我省不再向外省出具本省人员的未注册证明。

2.我中心出具的注册类证明将附有证明编号、办理人员签字、负责人员签字等信息。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Ο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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