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所有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并非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不同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将其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意:法人是一种组织。
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其成立宗旨、章程的规定和注册的经营范围等要件而具备各自的特殊性。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也是一致的。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行使。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3)法人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①法人的产生
法人产生的形式有三种:
一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机关行政命令的程序而成立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二是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而成立的工商企业等;
三是根据国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而成立的专门经济组织、学术组织和社会团体等。
②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依法成立后,在组织机构、宗旨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如企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合并、分立或者改变经营性质、范围、方式等。
③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在法律上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依据法律、法令或行政机关的命令而撤销;法人完成了规定的使命或任务;法人法定存在期限届满;法人依法被撤销或宣布解散;法人宣告破产等。
法人终止时,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方为终止。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作标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理论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其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等。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以及有价证券,也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物,如贷款合同。
(2)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们在主观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中监理人为委托人完成监理工作;勘察设计合同中,勘察、设计单位为委托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等。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亦称非物质财富,它是指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它也是联系法律关系主体的纽带和桥梁。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对方做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合法权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获得法律保护。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