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6、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免试条件
1、《暂行规定》下发前(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应于现场审核截止日之前提供相应免试材料,并经报名点审核方为有效。
三、考生须知
1、应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并按有关要求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试科目共4科,除《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外,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直接在答题纸上作答。
3、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的函数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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