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无效民事行为(五)

2011-11-30 11:21:24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法律辅导:无效民事行为(五),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三、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熟悉)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不影响该民事行为的其他部分的效力而单独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全部,则会导致该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如果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而其余部分的效力可以不受无效部分的影响能够独立存在时,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熟悉)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还财产来源:考试大网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

(二)赔偿损失来源:考试大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外,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在处理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时,所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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