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二)

2011-11-30 11:34:23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
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法律辅导: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二),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掌握)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无意识地与其真实意愿不一致的行为。它表现为表意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条件在认识上发生错误,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不同于误传行为。所谓误传的民事行为,指第三人在向相对人传达表意人的意思时,由于传达人的原因,无意识地使表意人的意思与其表示发生不一致的情况。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来源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强迫对方接受其条件,对方没有选择的余地;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损害一方仍然有机会就对方所提出的条件进行协商或者选择。

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即民事行为的内容依成立时的一般情势衡量,明显地有失公平。

显示公平的主观要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是否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从事民事行为的故意。

例题:2006年10月,李某到某超市买照相机,该超市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3000元标成300元。李某看到这架相机后,觉得非常便宜性能优良,于是就买走了。事隔一周后,该超市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李某,要求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李某认为你标错了价是你的错,我买东西又不是没付钱,货已经卖出去了,哪有再补钱的道理,拒不补足价款,也不退货。于是该超市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买卖相机行为性质应属于( )来源:考试大

A.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C.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答案:B

解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无意识地与其真实意愿不一致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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