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投资师项目实施备考辅导资料{17}

2011-12-21 17:06:45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2012投资师项目实施备考辅导资料,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5.3.2(熟悉)筹资抵押

筹资抵押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营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实际运用:

1)既有法人财产抵押。

2)项目公司财产抵押。

3)第三方财产抵押。

5.3.3(熟悉)筹资质押

(1)筹资质押的定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在建设项目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价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以该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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