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办法

2010-11-24 09:42:26 字体放大:  

三、申报特许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申报表;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勘察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题设计专家组成员聘任证书或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任命文件。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得程序和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和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的原件。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岩土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