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贵州质量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12-02-13 15:15:42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2年贵州质量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和免试条件

(一)报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质量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可持能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内可毕业证明报名。

(三)报名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四)免试条件

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申报相应的助理质量师、质量师职务的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非工程类系列职称报考不予免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为2012年6月17日,具体科目安排如下:

上午 9:00—12:00

初级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14:00—17:00

初级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三、考场设置及考试形式

按照规定,2012年质量专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贵阳市。

各考试科目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试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四、报名时间、方法及有关事项

1、我省报名时间于2012年2月15日至3月2日,全省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请考生开通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并于报名期间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 填写本人真实信息进行网上报名,同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为180像素、高宽比为1.2-1.3,大小10-20kb之间)。考生可在报名2个工作日后查询审核结果。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在网上交费后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4日17:00时前。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

资格审查联系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联系电话0851-6517462。

2、考生报名成功后,2012年6月11日至15日,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打印准考证。

3、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费[2001]20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双科160元、单科120元)。

五、考前培训和考试用书

需参加考前培训和订购考试教材的考生请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

六、证书的发放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考试合格人员,需在考试成绩公布一个月内持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到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人员方可领取合格证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当次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七、关于考生信息修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精神,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尚未领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从2010年10月起,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报考级别的,需重新审核报名条件、重新报名。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将考试的有关安排和要求,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确保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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