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质量资格基础理论与实务食品生产许可知识点答疑

2011-12-26 15:52:1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2012质量资格基础理论与实务食品生产许可知识点答疑。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企业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已获证单元中增加规格,应提供由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规格产品检验报告,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从简的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生产条件进行补充审查。

已获证企业增加申证单元,企业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根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可以扩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范围。对未进行补充申请而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扩大范围的食品按无证查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企业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许可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及其编号的按无证查处,并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应当如何处理?

对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工业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表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方准予销售。《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种,若企业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按无证生产进行查处。如果企业的产品或者包装上还标注了虚假的生产许可证标识或者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标识,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在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许可证的过程中,有伪造行政部门公文的情况,应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标识存在问题情节严重的等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吊销营业执照等。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法律所规定禁止生产的产品、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企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如何处理?

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不得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或证明不实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审查组违规出具不符合事实的审查意见应如何处理?

审查组的审查人员在接受委派承担审查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规定,并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在工作中不能科学、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审查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审查员资格,并建议审查员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由于审查组违规出具的不符合事实的审核意见致使不具备发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如何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

(2)向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阻挠、干预执法部门依法对产品、销售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

(3)超过规定索取样品或者收费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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