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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5种:
一是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二是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即“先征后退”办法;
三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即“免、抵、退”办法;
四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即“免、抵”税办法;
五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一种办法主是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第二、三种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适用于第二种办法,199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代理)出口的货物自2001年1月1日起也实行第二、三种办法。
第四种办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第五种办法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等。对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分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这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因此出口后也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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