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精品学习网站点为广大考生第一时间发布考试资讯,本文主要介绍报关单的审核情况查询、企业超期未交单的问题与出口货源地、抵运国、最终目的国的申报问题等问题,供大家参考学习。
1.报关单的审核情况查询。
答:对于电话咨询报关单审核情况的,如果是按照普通的申报方式申报的,根据咨询人描述的电脑回执状态来判断分析:
(1)“海关已接受,成功入海关预录入库”的回执,说明报关单在正常审核过程中。请咨询人耐心等待审核结果;
(2)“已发往海关”一直没有生成报关单号后九位的情况,请咨询人与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中心联系,查询下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传输正常。如果是转关提前申报的报关单,需要与审单处联系查看下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正常。
(3)“已上载发往数据中心”一直没有生成报关单号后九位的情况,请咨询人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查询下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传输正常。
2.报关单退单,退单原因不明确或是商品编码不正确。
答: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直接转到相关审单人员解答,也可请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身份证明后,查询后通知当事人。
3.企业报关系统中的回执状态与海关的报关单审核状态不一致问题的固定回答模式。
答:由于企业的报关系统对应的是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所以企业需要与数据中心联系处理回执异常的情况。
4.企业超期未交单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0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后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5.一份报关单录入二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问题。
答:具体操作如下: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号在随附单据栏录入,另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号在备注栏录入。
6.报关单申报项数和多种类商品集中申报的问题。
答:报关自动化系统中,一张报关单只有一个表头,其他为表体。表体部分用于描述每一个商品的情况,一张报关单在纸面上最多可以打印5项商品,而系统存储格式中最多能容纳20项商品,因此,表体部分超过五项需要通过续业进行打印。
集中申报清单的填写应当参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每份报关单可填20项商品,超过20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简化归类、合并申报的方式在一张报关单上予以解决。具体填写问题请联系口岸海关进一步咨询。
7.外资设备方式进口的备案号问题。
答:如果货物以外资设备方式进口,一定要填写备案号。备案号不一定是征免税证明编号,比如企业有《加工贸易手册》的,可以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写。
8.进口自用小汽车的特殊审核程序和作业时间。
答:自用小汽车正常作业程序是海关在报关行申报后,先进行现场查验估价,完成验估后由报关行送达相关单证资料到审单处,然后进入审价程序,通常情况下需要进口人提供相关的单证材料,作业时间要视进口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资料的时间而定。
9.出口货源地、抵运国、最终目的国的申报问题。
答:报关单上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定》,出口报关单上需填报运抵国(地区)和最终目的国(地区),其中运抵国(地区)是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10.出口指运港的申报问题。
答:根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6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请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代码表》中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中文名称或代码。
11.进口原产地不能确定的问题。
答: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代码701)。
12.进口口岸的确定原则。
答: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报关单进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国家正式对外公布并已编入“关区代码表”的海关中文名称及四位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13.我司拟出口的服装为国内产地,是否能要把标签的MADE IN CHINA改成MADE IN HONGKONG?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
号公告)关于“境内货源地”的有关规定,“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若拟出口的服装为国内产地,货物的标签、标志等体现的信息应与货物实际情况一致以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司在通关过程中,对出口服装的标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写为“MAD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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