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D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规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交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
2. 答案: B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稽查期限为自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之日起三年内;保税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海关核销结案后三年内;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
3. 答案: D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22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
4. 答案: C 说明:专业报关企业的基本业务范围是代理委托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数据的预录入、陪同海关验货、对货物进行税则归类、计算税费、提货、提供报关事宜咨询服务等。
5. 答案: B 说明:进口机电产品应进行进口登记,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应在对外签订合同之前进行。进口单位按隶属关系到有关机电产品管理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有关机电产品管理机构发给《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这类产品在进口通关时,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6. 答案: C 说明:为了保证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进出口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及设备,实行有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食品卫生检验所进行卫生监督检验,而出口食品则由国家商检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7. 答案: D 说明:转关运输货物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远,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允许海关监管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行为。该题所述货物即属这类货物,为"出口转关运输"。
8. 答案: A 说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限于在本企业自用。在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监管的年限为: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 8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 6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 5年
9. 答案: D 说明:根据海关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1)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2)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 (4)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6)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窦的; (7)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8)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答案: C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海关总署也据此制定了《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按照现行的规定,下列特殊情况海关可不予赔偿: (1)由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和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和失效; (3)海关正常检查时所产生的必要的磨损; (4)在海关检查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和损失。
11. 答案: A 说明:根据国家对边民互市的有关管理规定,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价值超过1000元不足5000元的,海关对超出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征税;对价值超出人民币500元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12. 答案: B 说明:根据海关对进出口货样的有关管理规定,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且每次价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进口税款;每次价值超出400元的,对超出部分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3. 答案: D 说明:我国减免税政策调整以后,目前仍保留的特定减免税的商品有如下几类: (1)按特定用途实施的关税优惠,包括国家为了支持科教、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能源开发而对进口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物资和石油、天然气开发进口物资等予以免税; (2)特定企业进口的物资,包括对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进口的加工设备,进出境口岸免税店进口的免税品等予以免税; (3)特定地区进口的货物,目前,按地区实施的优惠政策已大部分取消,仅保留了对保税区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物品的免税规定。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资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先征后返的办法。
14. 答案: B 说明:根据海关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对以租凭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经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15. 答案: A 说明:根据《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规定,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赋部分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其公式为: 海关监管手续费金额=到岸价格×批准的减税率/法定税率×手续费率 200000×15%/30%×0.3%=200000×1/2×0.003=100000×0.003=300元
16. 答案: B 说明:进口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货物,应当另加从境外口岸或境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的所实际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FOB+运费/1-保险费率 守税价格:8.5元×(900+100)/(1-0.3%)=8500/0.997=8525.58元
17. 答案: D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2)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3)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关地点驶往另一个设关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18. 答案: B 说明: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境样品的免税额为400元人民币,超出部分照章征税。本题所列的价值为1400元人民币,其应税价格为1000元,因税率为15%,故海关应征的关税税额为150元人民币。
19. 答案: C 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浅兰色报关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申报出口手续。
20. 答案: B 说明:进料对口指买卖双方分别签定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支付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来料养殖、来料种植的进出口货物; (3)进料加工贸易中,对方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 (4)旅游旅馆、酒店进口营业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 (5)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项目自行采购的进口物资); (6)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 (7)国内经营租凭业务的企业购进供出租用的货物; (8)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购进供自用的货物; (9)经营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的企业购进自用的手推车、货架等货物;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11)外籍船舶、飞机在我国境内添加的国产燃料; (12)对台间接贸易进出口货物; (13)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委托进口5000元以下的小工具。
21. 答案: A 说明:在CIF条件下,买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应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但买方为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时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并商定保险费记入货价中。由于CIF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卖方必须按约定条件自费办理保险。卖方为买方利益所进行的这种保险,纯属代办性质,如果事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
22. 答案: A 说明:出口货物以离岸加运费价格(CFR国外口岸)成交的出口货物,应先扣除离开我国口岸的运费后,再按公式计算。完税价格=CFR-运费 税费=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其计算公式为: 运费=350元×(250kg×100÷1000kg) =350元×25吨=8750元 完税价格=50000元-8750元=41250元 税额=41250元×15%=6187.5元
23. 答案: B 说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规定,信用证上未注明可撤销信用证或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则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4. 答案: C 说明:按照规定,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原注册登记海关办理年审手续,应递交下列单证: (1)年审报告书; (2)注册证书; (3)海关监管薄; (4)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文件。
25. 答案: D 说明:中国政府已加入《ATA公约》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但并未全部加入,只加入了部分相关公约。目前我国加入的是ATA的相关公约《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以及伊斯坦布尔公约的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和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因此,目前ATA单证册在我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对超出上述范围使用的ATA单证册,我国海关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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