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担保的办理

2011-05-25 16:03:31 字体放大:  

通关担保主要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办理通关事务时,以报关员向海关提交现金、支票、银行保函等方式,保证其报关行为的合法性,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税款等义务的法律行为。包括总担保和逐票担保。

总担保是通关担保的一种,指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后,海关在担保有效期内,在税款缴款书已打印、尚未核注前为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自理或代理报关的所有单票税款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额的应税进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的一种通关便利措施。

1.自理报关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隶属海关(办事处)、代理和专业报关企业向广州海关企业管理处递交申请材料;

2.经审核无特殊情况的,由隶属海关(办事处)或通关管理处签发盖有海关行政印章的《“总担保”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年;

经批准享受“总担保”便利的企业名单将在广州海关通关管理处网页公告栏予以对外公告;

3.对经审核不符合“总担保”条件的,隶属海关(办事处)或通关管理处自核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企业。

1.需递交的材料

(1)《进出口货物“总担保”便利申请表》正本一份(可向所在地海关索取);

(2)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以海关为唯一受益人的保函正本或者担保人提供的符合《海关法》规定的其他担保;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验核后退还)、复印件一份;

(4)《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原件(验核后退还)、复印件一份。

2.“总担保”便利的延期

享受“总担保”便利的企业应在《“总担保”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前往原批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手续与初次办理手续相同,延期期限为1年。逾期不申请的,《“总担保”证书》在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3.总担保证书的遗失补办

企业遗失《总担保证书》要求补办的,可向原批准部门报失,说明有关情况并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