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口岸进口报关

2011-07-13 11:34:40 字体放大:  

七、特别制裁

乌克兰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本国和外国企业实行特别制裁措施:

对违反乌有关反垄断措施、禁止非公平竞争、限制转口、禁止倾销等法律规定的企业实行单独许可证制度,即单独审批制度。

对违反乌有关法律,从事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活动的企业暂停其外贸经营权。

特别制裁措施由乌克兰经济部根据执法机关的裁决予以实施。

八、商品检验制度

根据乌有关规定,国际贸易商品目录中的1~24类商品在进入乌克兰关境时,均须提供乌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国外品质证书的认证证明。

乌克兰主管进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乌克兰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乌国家标准计量委员会和各州的25个标准认证中心负责进口商品的检验和认证工作。

1. 乌克兰的进口商品检验程序分三种:

必须(强制)认证商品,根据乌认证标准条例规定,100多种进口商品必须获得强制认证后方可进入乌克兰境内和在乌国内市场销售,如电话程控交换机、药品、玩具、农产品、食品、食品原料等。赠品、展品、人道主义援助和技术援助商品、企业法定基金项下的生产资料投入、境外来料、海关保税商品和转口商品免予强制认证;

非必须认证商品,只要出示商品生产国的商检合格证书,并在抽样检查合格后即可进口、销售,如部分日用轻工业产品和食品,部分原料性产品等。乌对技术设备产品进行单独认证。

互免认证商品,根据乌克兰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如协议国家商检部门对其生产的出口商品已经进行了检验并颁发了品质证书,则该商品在进入乌克兰关境时可免除质量认证手续。1997年4月,中国与乌克兰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克兰政府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定》,待双方交换并承认相互提供的商品检验实验室和商品清单后,清单范围内中国出口商品即可享受免于认证的待遇。

2. 乌克兰对进口商品采用以下检验标准:

如乌克兰类似国产产品有相应的标准规定,则对进口商品采用本国的技术、药理、卫生、植物卫生、兽医及生态验证标准;

如乌不生产类似商品,进(出)口商须提供符合现行国际技术、药理、卫生、植物卫生、兽医及生态标准的产品品质证书,或符合该商品世界主要出口国国家标准的品质证书; 如乌克兰与相应的国家签署了相互承认商检结果的协议,则进口商须出示该产品符合出口国现行标准的证明文件。

九、商品原产地标准

乌克兰发放商品原产地证书的标准是:

1.商品在乌境内加工后的附加值达到50%以上;

2.在乌加工后产品的海关税号发生了变化。

乌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构是乌克兰工商会及其分会。

乌克兰企业及在乌注册的外国企业均有权申请出具体原产地证书。办理原产地证书的必备文件包括:

1.企业文件;

2.产品生产或买卖合同;

3.商品发运单;

4.支付凭证;

5.产品品质证书;

6.技术设备产品的使用说明;

7.发证申请。

十、海关制度及税率

乌克兰利用关税调节外贸的总的原则是:对于乌不生产,必须依赖进口的商品实行"零税率";对于乌正在兴起的产业的产品(产量不大,需要进口)征收2%~5%;对于乌产量较大,基本可满足需要的商品,征收10%以上的关税;产量越高的商品征收的关税越高,如食用油的进口关税分别为:优惠关税40%,全税80%。目前,乌大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在20%~30%。按世贸组织的要求,乌将逐渐降低进口关税,调整后的平均关税不超过14%。

1996年开始,乌逐渐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确定关税,实行从价税和从量税,并规定了缴税的最低限额。

出口方面,经几次调整,目前除牲畜及毛皮制品、有色金属、废旧金属、黑色和有色金属下脚料、武器等和受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需征收出口关税外,其他商品出口均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