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它们的优先顺序为:
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
规则二
(原文):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释规则二(一)
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
例如: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例如多功位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解释规则二(二)
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1:天然软木制成,外层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是软木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4503.1000的品目。
规则二第二款还有一个含义即: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