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的执行和操作,经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协商,制订了该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责令提供担保通知书
关保通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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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向海关提供相当于税款人民币 元的担保。
逾期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海关将通知你(单位)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者扣留你(单位)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你(单位)对上述措施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