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的执行和操作,经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协商,制订了该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抵缴税款通知书
关抵通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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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将你(单位)已被扣留的财产依法变卖(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扣留告知书》 关扣告字〔 〕 号),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款人民币 元)。
你(单位)对上述抵缴措施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告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关长:
(关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