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
一、报检要求
(一)如实、完整地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二)提供合同或协议,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上注明。
(三)企业自检报告。
(四)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的,要出具熏蒸单位的熏蒸结果记录。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信用证中的植物检疫条款,除按条款要求作针对性检疫外,并要遵守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有关检疫规定(PQIR)。
4.合同或信用证未定明具体的检疫条款,应参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和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等有关规定(PQIR)实施检疫。
5.国家或地区入境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强制性检验要求。
6.合同或信用证定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政府间双边植物检验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或输入国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格式1-1《检验证书》、2-1《卫生证书》、5-1《植物检疫证书》。
(三)实施检疫处理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货主或其代理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检疫处理的有关规程,对检疫处理实施监督。经认可的检疫处理合格后,出具格式7-1《熏蒸/消毒证书》或格式5-1《植物检疫证书》。
(四)检疫发现不符合出境规定的货物,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分别做加工整理、检疫处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境;对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