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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改
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品名更改后与原报检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不能更改。
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原报检不一致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办理更改应提供以下单据:
(一)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更改的理由和更改的事项;
(二)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原证单;
(三)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二、撤销
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办理撤销应提供以下单据:
(一)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撤销的理由;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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