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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财产除外)。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出厂日期、制造国别、厂家等进行鉴定。价值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损失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二)报检要求
报检人应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其有关单据符合要求后受理其报检申请,并予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货物通关后转运异地的,应及时与最终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对鉴定完毕的外商投资财产签发《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到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相关外贸单据。首次办理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进口财产明细表。若投资物涉及废、旧物品及许可证管理的物品则应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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