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介绍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食品报检、化 妆品报检、旧机电产品报检、汽车的报检、石材、涂料的报检、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报检、民用商品验证的报检、展览物品的报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木质包装的报检、邮寄物品的报检与货物电子报检,供2012年参加报检员考试的考生参考学习。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工作。
1.报检范围
入境的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随附单据
对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按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审核的贸易及运输单证外,还须审核以下单据(原件):
1)依据总局有关文件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分析和验证管理系统”对输出 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行审核,如发现伪造证书,应及时逐级上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原产地证;
3)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2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名录(附件一)内,2004年111号公告以外的进境动植物产品,须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要求报检人提供特许审批,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附件二)执行;过境动物,提供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动物过境许可证》);
4)入境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林木除外),须审核农业部、各省植物保护站出具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5)入境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须审核国家林业局、各地林业局等部门出具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审核检疫审批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要求报检人重新办理审批。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变更输出 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
4)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许可证签发单位终止使用的检疫许可证。
5.审单要求
1)审核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来自疫区。来自疫区的一律不受理报检。如美国是疯牛病疫区,不能受理来自美国的牛及其产品(不包括牛奶和奶制品、皮张、照相用明胶)的报检。(动物疫区适时更新,可在总局网站上查询)
2)审核应该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已办理《检疫许可证》。未办理审批的不受理报检。如来自泰国的新鲜水果,报检时必须已办理《检疫许可证》。
3)审核《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入境报检单上的收货人是否一致;报检单上的品名、H.S编码与《检疫许可证》上的品名、H.S编码是否一致;《检疫许可证》与检验检疫证书上注册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号是否一致;《检疫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审核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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