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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单及随附单据
(一)报检单
1、报检单打印要清晰。
2、卫生注册证或质量许可证的证书号必须如实打印。
3、生产单位的备案登记号要如实录入并打印在相应位置。
4、货物品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系统自动给出的内容进行调整;
5、多个货物的,要注意能否放在同一份报检单上进行报检。即使是同一合同,主施检科室不同,也应分开报检;
6、使用海运集装箱的,必须填写集装箱规格及数量;
7、拼箱、或有分证要求(电子数据和纸面报检单要一致)的,都应在特殊要求栏说明;合同、信用证等有特殊要求的也应该在“特殊要求”栏内填写清楚。
8、任何人不得涂改已受理报检的单据。
(二)随附单据
随附单据:贸易单据、检验检疫证单,要齐全、一致、清晰。
1、贸易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信用证、提单等
合同真伪性问题:要件不全(缺少公章、签字、无收货人等);合同极其模糊,无法看清。
单单一致问题:合同、发票不一致,甚至合同、发票、装箱单三者不一致;信用证结汇,报检时不提供,出证时不填更改单。
2、关于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1)无木质包装的,须提供出口商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2)有木质包装的,我局除了一律查验PPIC标志,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另外填写“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检验传递单”,入境货物须先转植检科进行木质包装检疫:
a、在口岸局未进行木质包装检疫转目的地临沂的(注意:与外包装消毒不同);
b、在临沂“属地报检、口岸通关”带木质包装的进境货物。
(3)有木质包装、但是在口岸局已进行木质包装检疫的(在入境货物通关单下面的备注栏里可以看到类似“木质包装已检疫”的描述)或者在临沂“属地报检、口岸通关”不带木质包装的进境货物,直接转主施检科室。
3、关于以加工贸易方式报检的出入境货物,须同时提供海关加工贸易备案手册
由于海关逐步实行了电子加工贸易手册:
(1)入境报检时,提供海关电子手册的第1、2、4联。
(2)出境报检时,提供海关电子手册的第1、2联和总量清单。
4、出境货物报随附单据检常见问题
(1)属于卫生注册(登记)证或质量许可证范围的出口商品,报检时没有随附证书复印件。
(2)包装单核销。报检时已有原始记录的必须同时提供已经核销的包装单复印件;没有原始记录的可以不提供核销的包装单复印件。
(3)食品包装的核销。原来经施检科室和轻纺科盘点后的库存食品包装,如果还有剩余,可以继续凭库存清单核销使用;新进的食品包装,必须凭包装检验结果单进行分批核销使用。
(4)集装箱检验检疫凭条(结果单)核销的问题。
a、因网络不通导致不能正常核销的,可先凭企业保函通关;补核销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箱号有误,导致不能正常核销的,可先凭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办理通关放行手续;补核销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c、省内的拼箱出口货物,可先用系统自动默认的集装箱箱号 “0000”,办理通关放行手续;待正式箱号出来后,再完善补核销手续。
d、省外的拼箱出口货物,可先凭企业保函,给予办理通关放行手续,暂不归档;待规定时限内提供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正本或副本原件后,再统一归档。
E、通关放行时漏提交集装箱检验检疫凭条(结果单)或者凭条与报检号不一致。
5、作废(使用和更改)证单的随附归档问题。
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检务档案管理办法》,因更改或使用等原因作废的检验检疫证单,为便于追溯查询,作废的检验检疫证单正副本一律随附在更改申请单或原报检单据的最后,经检务人员审核确认后,在作废证单上标注“作废”并收回。所有人员不得擅自抽减,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进行处理。
二、几种特殊商品的报检
(1)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
如果有样品合同或是参展邀请函、而且货物总值不大(在1000元rmb以下),可以按照样品申报,这样就不是按照最低收费进行,是按照样品,可以免检验,只计收证单费;但是涉及检疫的还要计收检疫费。
样品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整批样品在实际交易时的货值相对较低。二是样品单中,规格可能很多,但单一规格的数量很有限。三是样品属于非贸易性商品,一般不产生外汇结算和核销问题。参展样品(即展品),除具有以上特点外,还具有下列特征:a、样品运送的时间和地点具有特定性。b、收发货单位能出示参展证明等。
(2)出口退货
退货协议、提单、情况说明等。
(3)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
没有厂检单的,可用生产厂的合格证;包装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属于“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
(4)出口到国内保税区的商品
输往国家/地区:填写最终目的地;贸易方式: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
(5)超过证单有效期、未超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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