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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依据FOB条件,A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售10万吨大豆的合同。2004年4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将大豆运到港口,按时装船,承运人C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2004年5月2日,货物到达目的港,B公司发现百分之九十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重大损失。承运人C运输公司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双方协商无效,遂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承运人C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到清洁提单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运人C运输公司是否可以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免除责任。
提单是托运人向承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承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凭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UCP500,第三十二条款规定:“洁净运输单据a.洁净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行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三十条的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洁净已装船”的要求。”
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没有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者其他方面,加以批注的提单。实践中不要求托运人在交运货物的时候,提供货物表面的情况,承运人自己一定要在装货的时候,对货物进行检查,然后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提单上附加批注。收货人提货时,如果出示的是清洁提单,承运人就要把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如果发现货物表面受损,而且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致,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
不清洁提单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包装不固”、“破包”、“沾有油污”。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明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的,在卸货时,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可以减免承运人的责任。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受让人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此外,不清洁提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十六条規定:“提单:保留和证据效力。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示已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他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如果承运人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则应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就有关项目和其范围作出许可在保留以外:(1)提单是承运人接管,或如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装载提单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2)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有关货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如果提单未按照第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载明运费或以其他方式说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收货人支付,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无任何此种说明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当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以后,就不能再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在提单上批注包装有瑕疵。
在本案中,承运人C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所以,其不能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承运人C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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