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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远期信用证?我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接受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的合同原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人做远期汇票,同时在信用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由付款人负责贴现,有关贴现费用及贴现利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凡是具有这样内容的即为假远期信用证。在此情况下,实际上对出口人仍属即期收款,而对进口人则属远期付款,所以又称之买方远期信用证。
对假远期信用证,只要具备下述条款,我方可以接受:
①说明出口人的远期汇票由付款行保证贴现。
②说明贴现的利息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③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
什么是红条款信用证?什么是绿条款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的特别条款项下用红色打成或写成,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要求指定的银行(通常是通知行)预支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日后货物装运。如果出口人违约,后来又不补交单据,议付行有权向开证行索回全部垫款和利息。
绿条款信用证是在信用证上用绿色打下预支条款。其条款要比红条款信用证严格一些。
目前,“红、绿条款”并非用红色或绿色打成,这并不影响它的效力。
什么是有追索权信用证,什么是无追索权信用证?
凡信用证上注有“无追索权”字样的即为无追索权信用证。但这仅指开证行(或议付行、保兑行)对出票人无追索权利,并不否定议付行的追索权。如果信用证上规定出票人可在汇票上注明“对出票人免责”(Drawn Without Recourse)字样,则议付行也无权追索。
什么是偿付银行?偿付银行在什么情况下才为开证行偿付?
所谓偿付银行,是指信用证中所指定的代开证行偿付议付行(或代付行)票款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存款银行或是开证行的分行、支行。
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收到开证行通知和议付行提供“偿付声明书”的情况下才进行偿付。
什么是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法有几种?
所谓循环信用证是指某些贸易合同,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分批装运完成,出口人要信用证能及时开到,而进口人又不至于交付太多的押金的情况下,由进口人开立的一种信用证。该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每次规定的金额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原金额的使用,一直到若干次或金额用完为止。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法,按恢复时间的方式可分为三种:①自动式循环:信用证金额在每次用完后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在每次使用后须等待若干天,如在此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自动恢复原金额。③非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用完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方能恢复原金额。
按能否累计使用金额不同,又可分为循环时可积累使用和不可积累使用两种。
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付款与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两者有何区别?
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付款与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两者有本质区别。前者属于银行信用,后者属于商业信用。二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说明:
①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付款,从议付行到开证行或付款行都必须审核单据,只有单证一致时才予付款。而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银行无审单和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付款不管开证申请人赎单与否开证行都负责付款,而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如遇进口人倒闭或拒付时,出口人的货款就会落空。
③信用证下的交单付款不受市场变动和汇价涨落的影响,开证行都可保证付款;而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则有遭拒付或拖延付款的风险。④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如进口人未获进口许可证或未获外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有被海关扣留、充公或没收的危险;而信用证下的交单付款则较安全些。
进行国际贸易中,在签订信用证和合同书时应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在鉴订进出口合同时,以下内容要经营者加以注意,这就是贸易合同的
①品质条款、②数量条款、③价格条款、④包装及刷唛条款、⑤装运条款、⑥支付条款。以上是一般进出口合同中的基本条款,此外,如果需要的话,合同应订立以下条款:①保险条款、②商品检验条款、③佣金条款、④运费及保险费变动风险条款、⑤索赔条款、⑥不可抗力条款、⑦违约及解约条款、⑧仲裁条款、⑨其他条款。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必要事项应完全且正确的记载清楚,其内容不互相矛盾。②申请书内容不得违反贸易合同的条件。③申请所开信用证会为银行所接受。④所要求的单据种类及形式、传递方式等应能够确保开证银行的债权。⑤符合有关国家法律和规定。⑥不宜将过详内容列于信用证上。
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时应注意审查,将其与销售合同核对,特别对以下问题加以注意:
①开证银行的信用审查。我们既不跟那些在政治上敌视我们国家也不同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的银行打交道。②信用证是否为正本。③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④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与贸易合同或订货单或报价单是否一致,对各种单证文件规定如何。⑤受益人的姓名与地址是否明确。⑥装运日期和信用证有效日期,以及货运单据的提示时间规定是否合理。⑦信用证金额是否足以偿还买卖金额以及一切费用。⑧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⑨货品的要求是否与合同相符。⑩保险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与我保险公司条款冲突矛盾之处。(11)起运地点与目的地是否已为双方同意。(12)利息条款。(13)有无不能接受的条款。(14) 信用证条款有无矛盾或不明确之处。(15)信用证所列条款有无违反我国现 行法律和规定处。(16)开证行信誉不佳时有无第三家银行保兑。(17)有 无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 290 号小册子或国际商会 400 号 小册子)的条款。
如受益人对所开来信用证有疑议、异议之处,应函请开证行加以澄清或修改,以免将来出口押汇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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