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
1、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的装运条款为: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月亮河号轮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1日在青岛共装运150公吨。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绝。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根据《UCP500》,我公司2月份的装运行为并不违反信用证条款。
2、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为什么?
不能。最多发货2000公吨,否则信用证金额不够。
3、A公司对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中对发票只规定:“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A公司交单后被拒付,理由是商业发票上的受益人漏签字盖章。A公司经检查发现的确漏签字盖章,立即补寄签字完整的发票。但此时信用证已过期,故又遭拒付。A公司与买方再三交涉,最后以降件处理才收回货款。本案中的拒付有无理由?为什么?本案中A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拒付无理由。根据《UCP500》,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商业发票不需签署。A公司处理不妥,应根据《UCP500》向对方解释单据并不存在不符点。